淮南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主项 |
主项 编码 |
子项 序号 |
子项 |
子项 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 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 01001 |
1.营业执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 2.《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专用表格并制作电子报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 01002 |
1. 在职职工: ①《淮南市参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增/减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②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 灵活就业人员: ①效身份证件 ②《淮南市参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增/减员申请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 单位职工增减员可以在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上直接办理 2、 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均可办理 |
|||
3 |
城乡居民参保 登记 |
0020360 01003 |
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1、“淮南医保”微信公众号 2、皖事通APP |
1、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首次参保,可凭居住证先在社区新增参保个人信息后再办理网上缴费 2、已缴费的因其它原因可在享受期开始前在县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退费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
||
4 |
单位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0020360 01004 |
《淮南市参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
5 |
职工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
0020360 01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淮南市参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
6 |
城乡居民参保 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 01006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 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 信息查询 |
0020360 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网上查询 2.现场查询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8 |
参保人员参保 信息查询 |
0020360 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
9 |
参保人员个人 账户一次性支 取 |
0020360 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 请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 0300Y |
10 |
出具《参保凭 证》 |
0020360 0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11 |
转移接续手续 办理 |
0020360 03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 |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办理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转出办理应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划转个人账户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 0400Y |
12 |
异地安置退休 人员备案 |
0020360 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 “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
13 |
异地长期居住 人员备案 |
0020360 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
14 |
常驻异地工作 人员备案 |
0020360 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 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
15 |
异地转诊人员 备案 |
0020360 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 0500Y |
16 |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 门诊慢特病病 种待遇认定 |
0020360 05000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
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17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 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地方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18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 06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记录资料)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19 |
产前检查费支 付 |
0020360 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 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生殖服务登记卡(证)、结婚证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 |
20 |
生育医疗费支 付 |
0020360 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 办结 |
||||
21 |
计划生育医疗 费支付 |
0020360 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 07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病历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 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3 |
符合资助条件 的救助对象参 加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个 人缴费补贴 |
0020360 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
申请—核实--发放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24 |
医疗救助对象 手工(零星) 报销 |
0020360 08002 |
1.医疗救助申请卡(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
申请—审核--支付 |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2.各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5 |
医疗机构申请 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 09001 |
1、《淮南市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登记表》(在淮南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及复印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健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全体职工花名册 5、合法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房合同书等); 6、未受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近一年来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受理医保部门函询后上报);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文本、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注:以上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所有证件或证明资料的有效期须超过医保协议当年度期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评估—公示 |
各市每年申请次数、时间可由当地自行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第七条 3.各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法 |
26 |
零售药店申请 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 09002 |
1、《淮南市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登记表》(在淮南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4、零售药店全体职工花名册,包括至少1名在职在岗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须1名执业中药师,执业药师需提供注册证和资格证复印件; 5、合法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房合同书等); 6、未受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近一年来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受理医保部门函询后上报);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文本、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注:以上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所有证件或证明资料的有效期须超过医保协议当年度期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受理—审核—评估—公示 |
各市每年申请次数、时间可由当地自行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第八条 3.各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办法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 1000Y |
27 |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
0020360 10001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申请人可现场申请或网上申请 2.可凭纸质材料或系统上传数据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
28 |
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 费用结算 |
0020360 10002 |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
||||
说明:事项编码按照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进行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