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首次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时间不一致,是否可以视同缴费?

信件编号: 20240418001 来信时间: 2024-04-18 10:22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孙****
内容: 我于2000.2入职于田家庵区一所公办幼儿园,单位2005.11才给买养老保险,但医疗保险却拖到了2009.1才买。请问我的医疗保险从2005.11——2009.1这几年的是不是可以算做视同缴费年限呢?或者需要由我本人把这三、四年医保费用补齐呢?如需要我补齐这三、四年的医保费用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谢谢,请回复一下!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4-04-18 16:00

答复意见:

孙女士:

您好!

    淮南市从2000年10月开始,单位实际缴费的系统录入了医保缴费记录,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在淮南办理退休可按照根据养老退休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退职)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不低于10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参保退休人员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并达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医保部门负责医保待遇,对参保单位及个人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单位未给员工按时缴纳医保属于职工与所属单位之间权益纠纷,建议与单位协商处理,或建议当事人将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提供给人社部门或法院等相应单位申请劳动仲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对医保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联系医保咨询电话0554-688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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