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省医疗救助报销问题

信件编号: 20240729001 来信时间: 2024-07-29 22:19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段****
内容: 请问下医保局各位领导,年初我带去外省尝试更换药物以求控制病情,已备案临时外出,但突发疾病造成急性脑出血,生命垂危,失去意识,深度昏迷,经福建省120送至医院抢救至今,住院四个半月,目前准备转院回淮南继续入院治疗,我父亲低保对象,7.29医保异地结算,没有医疗救助基金介入,请问病人发病当时处于意识丧失,濒临死亡待抢救状态,是否满足医疗救助报销政策文件中“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文字中,(急诊,抢救除外)是否满足我父亲这种发病情况,打了很多电话都没有得到准备答复,请问提供什么资料才能介入医疗救助?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4-07-30 12:00

答复意见:

段先生:
    您好!
    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结算”或“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如实上传“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对于“门诊急诊转诊标志”或“住院类型”为“急诊”的,参保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视同已备案,允许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已于7月30日电话与您联系,如对医保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联系医保咨询电话0554-888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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