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医保问题
信件编号: | 20250518001 | 来信时间: | 2025-05-18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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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名: | 吴**** |
内容: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5-05-19 14:41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 经电话沟通,得知您在2002年下岗,已办理养老退休。经医保系统查询,您在养老退休前未参加购买过任何种类的职工医保。根据《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淮府〔2010〕12号)文件,医疗保险费补缴政策第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现要求参保的,但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须按规定一次性补足15年医疗保险费用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如对答复意见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电话咨询寿县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54-4108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