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金未及时参保导致不能申请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报销

信件编号: 20250902001 来信时间: 2025-09-02 09:52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涂****
内容: 我爱人六月份在淮南离职,当月办理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但7月份没有给我爱人缴纳医保,导致断缴医保,根据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 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的生育保险。在办理失业金之后,没有任何人通知提醒,导致断缴一个月,同时生育相关费用无法报销,期望此次投诉能得到尽快处理,如果仍无法解决,将继续上升投诉至上级政务机关并以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5-09-02 14:56

答复意见:

涂先生: 您好! 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117号) 第八条 设置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享受。 第十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欠费次月起,单位在职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单位缴齐欠费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淮医保办〔2024〕40号)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和补助金的待遇等待期参照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等待期设置为6个月。按照参保职工分娩当月的参保状态往前推6个月,若分娩当月为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且在分娩当月前连续缴满6个月灵活就业医保,则享受灵活就业的生育待遇:若分娩当月为按企业费率缴费的在职职工参保状态且分娩当月前连续缴满6个月企业费率职工医保,则享受企业费率职工医保生育待遇。若单位在职职工医保转灵活就业医保接续缴满6个月,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医保转为在职职工医保接续缴满6个月或缴费期间存在断保、补缴以及连续未缴满6个月的,均不享受生育待遇。 参保人7月失业保险的医保未缴纳,因此(预产期11月左右)生育时不满足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条件,不享受生育待遇。 我局工作人员9月2日已致电您说明相关情况,如对医保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联系医保咨询电话0554-888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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