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南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方案》 意见建议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医疗保障结算管理、协议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引导医药机构从“被动监管”向“主动合规”转变,市医保局制定了《淮南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2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及价格监管科。
征集时间:2026年1月29日—2026年2月5日(为加快文件出台,公示时间为8日)
征集方式:邮箱 ylbzjyj@163.com
联系电话:0554-6686782
通讯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
联系人:孟庆祺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淮南市定点医药机构考核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医疗保障结算管理、协议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工作由市医保局统筹协调开展,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市本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考核工作;市本级单体药店和一级以下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由所在地医保部门负责。寿县、凤台、潘集、毛集医保部门负责所辖区两定医药机构考核。市医保中心汇总各县区考核结果,并初步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得分。上述考核得分和结果处置市局视情况按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结果在市医保局网站予以公布。定点医药机构如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局医药服务及价格监管科提出书面反馈。凤台、寿县、潘集区、毛集试验区辖区内机构的反馈,由所在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二、考核对象
淮南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内新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按照医保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考核,次年4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以线上形式开展,考核结果按季度公示,医药机构可根据季度结果对照考核指标及时改正。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结合,采取线下方式开展。具体包括医疗保障基础管理、医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等。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6。
五、计分办法
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包括季度考评指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加分项3部分,考核得分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得分=四个季度考评平均得分*70%+年度考核得分*30%+加分项得分。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得分=四个季度考评平均得分+年度考核得分+加分项得分。
定点连锁药店考核评价得分=各门店得分汇总/门店总数量。
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而被解除协议的,该年度不再进行考核,年度结算时,预留费用全部扣除。连锁药店单一门店被解除协议的,该门店预留费用全部扣除,门店考核分计数为0,计入连锁药店年度考核中,考核分数根据数据统计及日常检查结果予以确定。
六、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得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单位,所有预留费用全部返还,优先结算,按《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预付,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
(二)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单位,所有预留费用全部返还。
(三)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在70分(含)~80分(不含)的单位,以80分为基准,每减少1分扣减预留费用的3%(不足1分的按相应比例折算,下同)。每1%扣款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万元,直至预留费用全额扣除为止。
(四)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70分(不含)的单位,先扣除30%的预留费用,再以70分为基准,每减少1分再扣减预留费用的3%。每1%扣款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万元,直至预留费用全额扣除为止。
(五)年度考核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全额扣除预留费用。依据协议给予暂停拨付3个月处理,直至季度考评结果合格为止。
(六)因违规违约被解除协议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与其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
七、其他
(一)考核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暂停拨付的定点医药机构,暂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予以清算,待相关案件处理完毕后,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确定考核分数,并予以调整清算。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季度考评表
2.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表
3.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加分项考核表
4.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季度考评表
5.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表
6.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加分项考核表
附件1
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季度考评表
1.住院医疗机构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类型 |
业务含义 |
计算公式(注1) |
评分方法(注2) |
|
一、住院费用管理(23分) |
1.住院次均费用
|
5 |
住院 |
体现住院次均费用情况 |
(住院次均费用)分子: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院剔除基层病种费用);分母:住院就诊人次。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比上次增长,扣3分,比上次降低的扣1分。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不扣分。 |
|
2.住院人均费用增长率(注3) |
6 |
住院 |
体现住院人均费用增长情况 |
(住院人均费用)分子:住院医疗费用;分母:就医人数; 增长率=(本次-上次)/上次*100%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超1%扣0.5分,扣完为止。增长率为0或负值的不扣分。 |
|
|
3.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增长率(注3) |
12 |
住院 |
体现医疗服务性收入增长情况 |
医疗服务性收入金额/医疗总费用; 增长率=(本次-上次)/上次*100% |
负增长的扣分,每降低0.1%扣1分,扣完为止。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类型 |
业务含义 |
计算公式(注1) |
评分方法(注2) |
|
二、参保人费用负担(24分) |
4.量价比较指数 |
10 |
全部 |
体现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水平 |
系统自动导出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根据其增长趋势评分,较上次增长的,扣5分,较上次降低的扣2分。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不扣分。 |
|
5.费用实际报销比例 |
6 |
全部 |
体现时段内患者就医费用中医保费用占比情况 |
分子:时段内医保费用;分母:时段内医疗费用 |
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实际报销比例为0的不扣分。 |
|
|
6.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环比增长率(注3) |
8 |
全部 |
体现时段内患者就医费用中医保费用占比时段环比增长情况 |
分子:时段内医保费用;分母:时段内医疗费用 增长率=(本次-上次)/上次*100% |
零增长或正增长的不扣分。出现负增长的,根据其降幅(即负增长率的绝对值)予以扣分: 降幅小于1%的,不扣分; 降幅大于1%小于3%(含)的,扣3分; 降幅大于3%小于5%(含)的,扣5分; 降幅超过5%的,该项不得分。 |
|
|
四、医保综合管理(6分) |
7.智能监管提醒依从率 |
6 |
全部 |
体现医疗机构是否遵从医保提醒 |
分子:根据事前事中提醒,进行取消操作次数;分母:事前事中提醒总次数 |
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
五、信息化管理(21分) |
8.结算清单上传率 |
5 |
住院 |
体现结算清单及时上报情况 |
分子:结算清单上传数量;分母:住院结算人次 |
低于100%的,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无住院病例的不扣分。 |
|
9.追溯码上传质量 |
10 |
全部 |
体现追溯码上传的数据质量 |
不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次数;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次数;被上级医保部门抓取追溯码异常扫码数据查实次数 |
不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2次以上(含2次)的,扣5分;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1000次以上(含1000次)的,扣3分;被上级医保部门抓取追溯码异常扫码数据查实为同机构重复扫码的,扣2分;跨机构重复扫码的,上游端查实扣1分,下游端扣3分。最多扣5分。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类型 |
业务含义 |
计算公式(注1) |
评分方法(注2) |
|
五、信息化管理(21分) |
10.医保码结算率 |
6 |
全部 |
体现医保码结算情况 |
分子: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码结算笔数;分母: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笔数 |
高于40%的,得2分,每增加5%,加1分,最高得6分。(若医疗机构未完成医保码接口改造,则全部扣除。) |
|
六、支付方式改革(20分) |
11.人次人头比 |
10 |
住院 |
体现季度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与人头比 |
分子:该医疗机构季度住院人次 分母:该医疗机构季度住院人数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超1%扣1分,最多扣5分。 |
|
12.住院人次增长率(注3) |
10 |
住院 |
体现季度医疗机构住院人次变化情况 |
分子:本季度出院人次-上季度出院人次 分母:上季度该医疗机构出院人次 |
无正当理由,增长率高于5%的,在5%的基础上每增加5%扣2分。增长率低于5%的不扣分。 |
|
|
七、服务质量(6分) |
13.患者满意度 |
6 |
全部 |
体现医疗机构服务参保人员能力。 |
1.各个渠道收集投诉举报情况; 2.因医保政策传达不到位,导致参保群众对医保部门产生误解。 |
造成恶劣影响的扣6分,对参保患者造成医保部门负面舆论的扣3分,每投诉一次扣0.5分。 |
|
合计 |
100 |
实际得分 |
|
|||
注1:门诊医疗费用不含疫苗(按编码)、离休人员(按人员类别)及国家谈判药品(按编码)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离休人员(按人员类别)及国家谈判药品(按编码)费用。注2:表中所有“每X%扣X分”的规则,其扣分计算均采用向上取整法,即不足一个完整X%的部分,按一个X%计算。注3:增长率为较上一季度增长率;新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不考核第一季度增长率指标。
2.单纯门诊医疗机构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类型 |
业务含义 |
计算公式(注1) |
评分方法(注2) |
|
一、门诊费用管理 (15分) |
1.门诊次均费用增长率 |
15 |
门诊 |
体现门诊次均费用增长情况 |
(门诊次均费用)分子: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母:普通门诊就诊人次。 增长率=(本次-上次)/上次*100%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超1%扣1分,扣完为止。增长率为0或负值的不扣分。 |
|
二、参保人费用负担 (30分) |
2.量价比较指数 |
10 |
全部 |
体现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水平 |
系统自动导出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根据其增长趋势评分,较上次增长的,扣5分,较上次降低的扣2分。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不扣分。 |
|
3.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注3) |
10 |
门诊 |
体现时段内患者就医费用中医保费用占比情况 |
分子:时段内医保费用;分母:时段内医疗费用 |
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实际报销比例为0的不扣分。 |
|
|
4.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同比增长率(注3) |
10 |
门诊 |
体现时段内患者就医费用中医保费用占比时段同比增长情况 |
分子:本时段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分母:同比时段费用实际报销比例 增长率=(本次-上次)/上次*100% |
零增长或正增长的不扣分。出现负增长的,根据其降幅(即负增长率的绝对值)予以扣分: 降幅小于2%(含)的,扣4分; 降幅大于2%的,该项不得分。 |
|
|
三、医保综合管理 (55分)
三、医保综合管理 (55分)
|
5.智能监管提醒依从率 |
8 |
全部 |
体现医疗机构是否遵从医保提醒 |
分子:根据事前事中提醒,进行取消操作次数;分母:事前事中提醒总次数 |
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
6.智能监管事前提醒未覆盖天数 |
8 |
门诊 |
体现智能监管事前提醒功能使用是否符合医保要求 |
统计时段内,智能监管事前提醒未覆盖天数(每天开通时长不足7小时纳入未覆盖天数统计)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超1%扣0.5分,扣完为止。 |
|
|
7.智能监管实时监控未覆盖天数 |
8 |
门诊 |
体现智能监管平台使用是否符合医保要求 |
统计时段内,智能监管平台实时监控未覆盖天数 |
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超1%扣0.5分,扣完为止。 |
|
|
8.追溯码上传质量 |
11 |
全部 |
体现追溯码上传的数据质量 |
不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次数;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次数;被上级医保部门抓取追溯码异常扫码数据查实次数 |
不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2次以上(含2次)的,扣6分;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1000次以上(含1000次)的,扣4分;被上级医保部门抓取追溯码异常扫码数据查实为同机构重复扫码的,扣2分;跨机构重复扫码的,上游端扣1分,下游端扣3分。 |
|
|
9.医保码结算率 |
10 |
全部 |
体现医保码结算情况 |
分子: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码结算笔数;分母: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笔数 |
高于40%的,得2分,每增加5%,加1分,最高得6分。(若医疗机构未完成医保码接口改造,则全部扣除。) |
|
|
10.患者满意度 |
10 |
全部 |
体现医疗机构服务参保人员能力 |
1.各个渠道收集投诉举报情况;2.因医保政策传达不到位,导致参保群众对医保部门产生误解。 |
造成恶劣影响的扣6分,对参保患者造成医保部门负面舆论的扣3分,每投诉一次扣0.5分。 |
|
|
合计 |
100 |
实际得分 |
|
|||
注1:门诊医疗费用不含疫苗(按编码)、离休人员(按人员类别)及国家谈判药品(按编码)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不含离休人员(按人员类别)及国家谈判药品(按编码)费用。注2:表中所有“每X%扣X分”的规则,其扣分计算均采用向上取整法,即不足一个完整X%的部分,按一个X%计算。注3:有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适用。
附件2
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表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分值 |
||
|
1 |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10分: 1.未按《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网络规范接入的,以及未按照《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要求,对接医保信息平台的网络、设备与互联网没有有效的安全及隔离措施,“一机双网”违规外联的,发现一例扣6分。 2.未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自查整改工作的,发现一例扣2分。 3.网络安全措施不严,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等恶劣影响的,发现一例扣6分。 4.对医保码、医保移动支付等使用情况监管不严,出现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泄漏、医保码盗用等事件的,扣6分。 5.因自身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更新等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对智慧医保系统的恶意扫描、漏洞攻击、病毒传播、DDOS攻击等攻击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扣6分。 |
10 |
||
|
2 |
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
定点医疗机构未配合各级医保部门开展工作的,以下情形发现一次扣4分(除第2项),合计最多扣10分: 1.发生信访、投诉并查实的,发现一例扣1分,配合处理信访、投诉不及时或不妥善处理的,加扣1分; 2.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重大信息后未及时(30个工作日)进行医保备案的; 3.由于定点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参保人员无法直接结算并推诿责任,引起投诉的; 4.未按期足额缴回预付金、年度清算超支分担费用等金额的; 5.其他不配合或不执行医保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医保工作的。 |
10 |
||
|
3 |
行政处罚、协议处理及支付资格记分情况 |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30分: 1.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按以下标准计入年度考核扣分值: (1)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责令改正的,扣2分; (2)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扣3分; (3)按《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扣5分,责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的,扣20分; (4)按《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行政处罚的,扣30分;被解除协议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2.本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相关人员因医保违规被协议处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发生一例,分别扣0.2分、1分、2分。 3.定点医疗机构出现国家局、省局、市局下发的投诉举报案件且被查实的,每件分别扣3分、2分、1分(一件多投的按分值高的扣除,不重复计算)。 注:同一行为涉及以上两种或三种扣分情形的,按最高扣分情形扣分。 |
30 |
||
|
4 |
医药价格管理 |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20分: 1.短期再入院率(本院)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超1%扣2分。短期再入院率(本院)计算方法:再次住院(本院)人次/出院人次。 2.短期再入院率(外院)高于同级别医疗机构平均值的,每超1%扣1分。短期再入院率(外院)计算方法:再次住院(外院)人次/出院人次 注:先兆早产、先兆流产、化疗病例(按出院主要诊断ICD编码)、精神类疾病按床日付费、分疗程间断住院病例除外。 |
20 |
||
|
5 |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情况 |
无客观理由,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最多扣6分: 1.未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定点医疗机构,此项不得分。 2.国家、省际联盟集采药品、耗材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明确批次和品种,公立医疗机构有一个批次未完成的,不得分;有一个品规未完成的扣1分。参加集采“三进”的民营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数量未达到80种的,一级级以下民营医院线上采购集采药品未达到50种的,少一个扣0.5分,最多扣3分。 3.专科医院集采产品用量高于全部产品30%不扣分,每降低5%扣0.5分,最多扣3分。 |
6 |
||
|
6 |
医保政策宣传落实 |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最多扣9分: 1.未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医保政策未及时更新)、医保投诉箱和监督电话,扣3分; 2.现场随机进行提问,工作人员不熟悉医保相关政策,每个问题扣2分。 3.未开展医保政策培训的,扣5分。 |
9 |
||
|
7 |
医保信息化标准化相关工作 |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15分: 1.未按规定实现医保码全流程全业务应用(挂号、就诊、结算、取药、取报告)的,每缺少1项扣1分,最多扣5分。接到参保人员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全流程使用医保码信访投诉,并经核实确认的,每次扣0.5分。被国家局调查到问题并被通报的,扣2分;对通报问题未在次月底前完成整改的,扣2分。 2.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接入国家电子票据应用的,扣3分;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已接入但系统内上传自费票据查询量为0的,扣2分;查询量不为0,但未按规定上传的,扣1分。 3.未按规定完成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维护、更新、贯彻实施相关工作,引起结算报错、信访投诉或被国家局通报的,发现一次扣3分。 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医保系统接口改造工作的,一次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接口改造的,通报一次,扣1分。 5.未按照接口规范上传全量数据,上传数据不符合要求的,通报一次,扣1分。 6.未按要求开展医保码线下宣传的(医保码激活、使用的宣传海报、展板或LED屏幕播放宣传视频),扣2分。 7.移动支付结算率(分子:定点医药机构移动支付结算笔数;分母:定点医药机构结算笔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移动支付结算率大于10%的,不扣分;移动支付结算率大于5%小于10%的,扣1分;移动支付结算率小于5%的,扣2分。 |
15 |
||
|
合计 |
100分 |
实际得分 |
|
||
附件3
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加分项考核表
|
加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细则 |
|
|
一、医保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
年度内,医保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或创新开展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经验,并受到医保主管部门书面表彰肯定。 |
2 |
1.受市级医保部门表彰肯定(含获评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秀案例),每1例次得0.5分; 2.受省级医保部门表彰肯定(含获评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秀案例),每1例次得1分; 3.受国家级医保部门表彰肯定(含获评全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秀案例),每1例次得2分; 同一表彰肯定(含获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秀案例)获得各级表彰肯定的,取最高级别计分;多个表彰合计最高得2分。 |
|
|
二、积极支持医保管理工作 |
积极主动支持医保工作,有效协同医保部门开展服务管理。 |
1 |
1.提供场地并安排人员参加全程协调保障的,每例次0.5分; 2.配合医保牵头课题约稿、文件起草等,每例次0.5分; 3.指派人员支持医保部门工作开展的,每人次得0.2分; 4.积极参与国家或省级经办机构服务问卷调查并提出积极评价的,经核实每例次得0.5分; 5.接待异地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交流学习的,省外、省内市外、市内县外每次分别得0.5分; 6.积极参与飞行检查及交叉检查,检查结果公正,检查组人员无违规违纪行为,每人次得0.5分;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1分。 |
|
|
三、积极推动医保政策落实 |
积极主动落实各项医保政策。 |
2 |
1.按时完成全部集采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加1分;入库率及时率在100%的,加0.5分。 2.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及时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加0.5分;该项合计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
|
|
合计 |
5 |
实际得分 |
|
|
注:加分由医疗机构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书面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加分并加扣5分;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加分。
附件4
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季度考评表
|
序号 |
考核评价内容 |
分值 |
扣分细则 |
|
|
1 |
量价比较指数(医疗费用增长情况) |
15 |
量价比较指数超过全市平均值20%-35%扣4分,35%-50%扣6分,超过平均值50%的该项不得分。低于1.2不扣分。 |
|
|
2 |
当月刷卡结算10次及以上的人数 |
3 |
无正当理由,当月刷卡结算≥10次的人数:2人扣1分,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扣0.2分。 |
|
|
3 |
追溯码上传质量 |
8 |
不带拆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2次以上(含2次)的,扣3分;带清零标识的追溯码,重复上传1000次以上(含1000次)的,扣2分,被上级医保部门抓取追溯码异常扫码数据查实为同机构重复扫码的,扣1分;跨机构重复扫码的,上游端扣0.5分,下游端扣1.5分。 |
|
|
4 |
医保码结算率 |
8 |
高于40%的,得4分,每增加5%,加1分,最高得8分。(若未完成医保码接口改造,则全部扣除。) |
|
|
5 |
医保结算数据冲销率 |
6 |
冲销发生次数占医保结算数据次数的比例超过5%的,每超过1%扣2分。 |
|
|
合计 |
40 |
实际得分 |
|
|
注:1.限当月有刷卡结算数据的药店。
2.第4条统计范围限本市参保人员(生僻字等客观原因致无法激活除外)。
3.表中所有“每X%扣X分”的规则,其扣分计算均采用向上取整法,即不足一个完整X%的部分,按一个X%计算。
附件5
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表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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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保障服务情况 |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5分: 1.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要求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分区摆放的,发现一次扣2分。 2.“集采药店”未按规定品种数配备的,每少一个品种扣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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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8分: 1.未按《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网络规范接入的,发现一例扣5分。 2.未按《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要求,对接医保信息平台的网络、设备与互联网没有有效的安全及隔离措施,“一机双网”违规外联的,发现一例扣5分。 3.未按要求开展网络安全自查整改工作的,发现一例扣2分。 4.网络安全措施不严,产生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等恶劣影响的,发现一例扣5分。 5.对医保码使用情况监管不严,出现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泄漏、医保码盗用等事件的,扣5分。 6.因自身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更新等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对智慧医保系统的恶意扫描、漏洞攻击、病毒传播、DDOS攻击等攻击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扣5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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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
定点零售药店未配合各级医保部门开展工作的,以下情形发现一次扣3分(除第2项),合计最多扣15分: 1.未按规定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或自查自纠不到位的,或未及时退回自查自纠金额的; 2.发生信访、投诉并查实的,发现一例扣1分,配合处理信访、投诉不及时或不妥善处理的,加扣1分;造成医保部门负面舆论的扣6分;被投诉对医保非医保人员采取“阴阳价格”的,扣6分;对反复投诉扣3分;其他问题每投诉一次扣0.5分,最多扣3分。 3.变更法人、名称、地址、营业面积等基本信息后未及时(30个工作日)进行医保备案的; 4.其他不配合或不执行医保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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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协议处理及支付资格记分情况 |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22分: 1.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所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按以下标准计入年度考核扣分值: (1)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责令改正的,扣3分; (2)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扣5分; (3)按《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扣10分,责令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的,扣20分; (4)按《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行政处罚的,扣22分;被解除协议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2.本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相关人员因医保违规被协议处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每发生一例,分别扣0.2分、1分、2分。 3.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国家局、省局、市局下发的投诉举报案件且被查实的,每件分别扣3分、2分、1分(一件多投的按分值高的扣除,不重复计算)。 注:同一行为涉及以上两种或三种扣分情形的,按最高扣分情形扣分。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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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保信息化标准化相关工作 |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8分: 1.接到参保人员关于定点零售药店无法使用医保码信访投诉,并经核实确认的,每次扣0.5分(同一问题不重复扣分)。被国家局调查到问题并被通报的,扣2分;对通报的问题未在次月底前完成整改的,扣2分。 2.未按规定完成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维护、更新、贯彻实施相关工作,引起结算报错、信访投诉或被国家局通报的,发现一次扣1分。 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医保系统接口改造工作的,一次扣1分,最多扣2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接口改造的,通报一次,扣1分。 4.未按照接口规范上传全量数据,上传数据不符合要求的,通报一次,扣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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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保政策宣传 |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的,根据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合计最多扣2分: 1.未告知医保咨询和监督电话,扣1分; 2.未对员工开展医保政策培训的,扣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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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0分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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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淮南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加分项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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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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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维护基金安全成效显著 |
积极主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供医保部门未掌握的案件线索、挽回或避免医保基金损失。 |
1 |
1.提供医保部门未掌握的有效案件线索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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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医保部门未掌握的有效案件线索,且挽回或避免医保基金损失金额达2万元及以上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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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支持医保三电子两支付应用 |
考核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码就医结算率达到或超过相应比例的。 |
1 |
本年度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码结算率达90%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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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集采药品“三进”工作 |
积极申报并被遴选为“集采药店”,且主动执行按中选价销售的。 |
1 |
“集采药店”按规定品种数配备55个品种以上的,加0.5分,“集采药店”按中选价销售的,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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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医保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
积极主动创新医保管理工作,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经验,并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表彰肯定。 |
2 |
受到国家、省、市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表彰肯定的,分别得2分、1分、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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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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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加分项由零售药店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书面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医保经办机构可系统获取的无需提供。2.所有加分项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加分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