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全面落实应保尽保工作要求,提升我市大学生医保参保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医保局草拟了《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6年4月13日—2026年5月12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hnybdy@163.com
联系电话:0554-6686772
通讯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3日
淮南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境内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应保尽保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以学籍地参保为原则,大学生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体系。
第三条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坚持保障基本、多方筹资、权责清晰、持续运行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四条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学年参保缴费,每年集中征缴期起始时间为新生入校时间,截止时间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一致。
第五条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由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共同组成,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对正常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实施政府定额资助政策。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在国家规定的当年度最低筹资标准上实施,每人每年享受政府定额补助30元,已享受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或我市其它资助参保政策的大学生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七条 实行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打包付费的县区,辖区内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驻地在其它县区的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内及时参保的,将设置一定时间的待遇等待期,具体实施标准按照《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4〕6号) 执行。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九条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病休学并连续参保缴费的,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待遇。
(一)普通门诊结算时限: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中应届毕业生的普通门诊医保结算可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确保保障不断档;
(二)住院及门诊慢特病结算时限: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保障范围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门诊
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按高校参保率差异化包干制度,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标准拨付高校包干使用。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
(一)在校参保率80%及以上(资助参保对象除外),包干标准90元/人/年;
(二)在校参保率60%—80%(资助参保对象除外),包干标准70元/人/年;
(三)在校参保率30%—60%(资助参保对象除外),包干标准50元/人/年;
(四)在校参保率低于30%(资助参保对象除外),包干标准20元/人/年。
大学生在校参保后按规定享受高校普通门诊保障待遇的,待遇享受期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第十二条 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范围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病种执行,起付线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待遇规定。
第十三条 住院
(一)大学生市域内住院医保起付线按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标准减半执行,报销比例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二)大学生按规定备案后,在户籍地、学籍地或就业见习、实习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享受市域内同等报销待遇,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转诊治疗,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无内设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委托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保障在校大学生就医需求。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健全校内医疗服务,免费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大学生医保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合并管理、分账核算。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医保、财政、税务、高校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数据共享、督导检查,提升大学生医保服务与管理水平。医保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管与预算安排;市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收;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参保动员、参保登记、信息核对与变更、政策宣传、门诊包干管理等具体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