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苗圃未给职工买医保

信件编号: 20260520003 来信时间: 2026-05-20 21:41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李****
内容: 我妻子,李红,3404****5300044,淮南市苗圃职工,99年9月1日,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至今,现即将满50岁退休之际,单位通知个人补缴99年1月--2004年医保全额费用,否则因医保缴费年限不满25年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单位理由是99年1月--2004年未给职工缴纳医保是执行淮南市政策,但拿不出文件。请问是否政策规定2004年之前医保不强制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6-06-15 14:46

答复意见:

李先生:

您好!

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到市社会保险征缴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缴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人员已通过电话向群众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并提供了对应的文件名及文号,确保群众能够查阅相关文件。

如对医保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联系医保咨询电话0554-8881890。

用户满意度评价:
  • 查询密码:

  • 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