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苗圃未给职工买医保
| 信件编号: | 20260520003 | 来信时间: | 2026-05-20 2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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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其他 | 姓名: | 李**** |
| 内容: | 我妻子,李红,3404****5300044,淮南市苗圃职工,99年9月1日,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至今,现即将满50岁退休之际,单位通知个人补缴99年1月--2004年医保全额费用,否则因医保缴费年限不满25年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单位理由是99年1月--2004年未给职工缴纳医保是执行淮南市政策,但拿不出文件。请问是否政策规定2004年之前医保不强制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6-06-15 14:46
答复意见: 李先生: 您好! 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到市社会保险征缴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征缴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须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人员已通过电话向群众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并提供了对应的文件名及文号,确保群众能够查阅相关文件。 如对医保政策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联系医保咨询电话0554-8881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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