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现就《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6年6月24日—2026年6月30日(为加快文件出台,公示时间为7天)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hnybdy@163.com
联系电话:0554-6686772
通讯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3日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保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全市各级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6〕1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支付
(一)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女职工,产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产前如出现缴费中断,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在产前全部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二)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对于用人单位为新成立单位或上一年度成立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平均基数为生育津贴基数。灵活就业人员、领金失业人员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二、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异地产检。产检基础服务包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参照市内执行,支付限额与市内合并计算,累积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对于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含转诊)的基础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
(二)住院分娩。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在参保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限额内基金全额保障,顺产支付限额标准4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标准6000元,低于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超过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按限额标准报销。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支付标准参照市内执行。危急重症孕产妇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人员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参保类型基本医保异地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不重复保障。
(三)辅助生殖。自2026年7月1日起,我市参保群众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费用,按辅助生殖技术门诊政策纳入医保报销。
三、经办服务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3号)执行,在我市新参保并申领生育津贴,按照我市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执行。
四、做好过渡期待遇衔接
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为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过渡期。
(一)对于在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之间分娩的参保企业职工,在符合我市原领取生育津贴连续参保月数的情况下,予以发放生育津贴;不符合我市原领取生育津贴连续参保月数的,按我市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前,对于在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之间分娩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符合我市原领取生育补助金连续参保月数的情况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不符合我市原领取生育补助金连续参保月数的,按《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淮医保办〔2024〕40号)执行。2027年5月1日及以后,不再保留生育补助金相关政策。
(三)在我市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7年4月30日之前分娩,未满足按企业费率连续缴费10个月条件的:1.满足连续缴费10个月,但未满足10个月企业费率的,可通过补差满足条件后享受生育津贴;2.未满足连续缴费10个月,但满足我市原领取生育补助金连续参保月数的情况下,可按我市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27年5月1日及之后分娩的,需满足按企业费率连续缴费10个月:1.满足连续缴费10个月,但未满足10个月企业费率的,可通过补差满足条件后享受生育津贴;2.未满足连续缴费10个月,不予享受生育津贴;3. 由灵活就业人员转为企业职工的,需按企业单位费率与原费率之差进行补足。
五、其他说明
涉及生育问题的白名单开通权限由市XX中心统一负责。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