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30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hnybdy@163.com
联系电话:0554-6686772
通讯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
附件:1.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
附件1
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实施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待遇与筹资相挂钩的公平适度保障机制、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稳步推进长护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第三条 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筹资、待遇标准由市医保、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数据资源管理、金融监管、残联、税务及各县区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置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平稳规范、高效可持续运行。快建立长。
第五条 结合本市实际,建制分三年推进。2026年,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2027年,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8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参保与缴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属地一致原则,同步参加长护险,同步缴纳长护险保费。
第七条 长护险筹资主要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等构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筹资,探索通过慈善捐助、社会捐赠等方式拓展筹资渠道。
第八条 长护险实行费率制,执行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和缴费基数政策。
(一)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同比例分担,各为0.15%,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月同步同基数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规定范围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的以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基数,无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基本养老金。
(三)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左右比例分担,政府补助由中央、地方财政按规定承担。2028年建制,缴费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渐进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
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区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寿县、凤台县由县财政承担。
(四)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缴费费率标准同步参保,缴费费率为0.3%,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未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同步参保缴费。
(五)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保资助政策与本市居民医保参保资助政策保持一致。
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区所需资助参保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寿县、凤台县由县财政承担。
(六)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护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同步纳入长护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由民政部门等认定后可视同在户籍地参保,并享受参保地居民长护险待遇。
第九条 长护险补缴、退费情形参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与居民参保关系相互转换的,其缴费规则与基本医保一致。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十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人员的,自评估通过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主要包括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失能状况及护理需求自愿选择服务方式。全市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
(一)机构护理。指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指长护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指长护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参保类别、缴费标准、失能等级确定基金支付限额,按单位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支付限额分别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0%、40%。
(一)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社区、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70%;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社区、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50%、50%。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二)支付限额。长期护理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以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根据参保缴费标准和失能等级不同,分别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平均分配至每月。
1.职工参保人员:重度失能Ⅰ级(3 级)、重度失能Ⅱ级(4 级)、重度失能Ⅲ级(5 级),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不高于基数的40%、45%、50%。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重度失能Ⅰ级(3级)、重度失能Ⅱ级(4 级)、重度失能Ⅲ级(5 级),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不高于基数的30%、35%、40%。
第十三条 建立参保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一)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每连续参保5年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累计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二)除新生儿、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本市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6个月。
(三)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并补足中断期间长护险保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长护险费用可按规定享受;超过3个月的,从足额补缴长护险保费之月计算,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四)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交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9个月。城乡居民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助,按补缴年度费率由个人全额缴纳。
(五)在享受长护险待遇前,失能人员需补齐所有中断年限的缴费,缴费标准按补缴当年标准执行。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长护险与工伤保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提高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待遇申请条件:
(一)未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
(二)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距最终评估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评估;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
(二)经重新评估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三)长护险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重新评估的;
(四)参保人员中止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五)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期间;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经办服务
第十七条 市医保部门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护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区域内长护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并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协议范本。
第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推进长护险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核查考核、待遇审核、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应用维护及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管理等职责。
第十九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可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并依协议约定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并逐步完善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参与经办第三方机构的合同履行、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合同续签、参与资格等挂钩,强化对第三方机构激励约束和绩效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应由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根据服务、考核情况,由经办机构及时拨付至护理服务机构,属于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参保人员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付。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落实好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和异地待遇享受等工作。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失能状态持续 6 个月(含)以上的,可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失能情况的病史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失能评估按照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结论公示、异议复评、结论送达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由评估员进行失能评估。参保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评申请,由评定专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省统一制定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操作指南。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开展评估。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在安徽省内互认,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需使用。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由市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的,以及评估有效期满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承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评通过的,评估费用由初评机构承担,未通过的评估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评估费用实行先缴后返,费用标准由市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支持家庭医生、县域医共体等参与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鼓励支持发展专业化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公平公正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建立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考核和认证机制,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长护险基金由以下渠道筹集: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转;
(四)长护险基金利息收入;
(五)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长护险待遇支付费用;
(二)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
(三)第三方机构经办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健全支付管理机制。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依据不同服务模式,采取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按服务包等多元化支付方式,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随制度发展,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第三十二条 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如下:
(一)应当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五)在境外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
(六)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及服务要求的费用;
(七)在非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
(八)责任事故造成失能的按责任比例应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发生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第三方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且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照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相关规定,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医保经办机构依法有权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本级及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基金的征缴、拨付和专户存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基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加强对护理服务机构和评估机构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保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第七章 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强化功能模块应用和维护,实现参保缴费、等级评估、待遇申请、护理服务、经办管理、基金结算、日常监督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推进长护险“一人一档”数据库建设。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有关业务编码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业务编码贯标应用,为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管理、评估、经办、结算、监管等提供标准化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筹资、待遇标准、支付范围、评估等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在国家和省制度框架内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保障自2027年1月1日施行,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征收自2027年集中征缴期开始,自2028 年1月1日开始兑现待遇。
附件2
《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牵头草拟《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安徽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市医保局5月赴多地调研学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先进做法,并系统梳理我市人口老龄化、失能人群、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测算,分析基金运行压力,研判制度实施风险;7月起草《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初稿,并组织相关科室、部门集中研讨,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9月报送省局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形成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淮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38条,包含总则、参保与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评估管理、基金管理和监督、信息化标准化建设、附则等方面内容,主要制度设计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密切相关医疗护理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总体要求,建立责任共担筹资、待遇筹资挂钩保障、科学规范运行机制。制度实行市级统筹,筹资与待遇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行实行动态调整。明晰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常态化协调处置机制。确定分三年推进实施的工作节奏:2026年完成办法制定并报省政府审核;2027年先行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2028年纳入未就业城乡居民,实现制度全覆盖。
(二)参保与缴费。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关系一致,同步参保、同步缴费。筹资来源包含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拓展慈善、社会捐赠等补充筹资渠道,执行国家、省基准费率及缴费基数政策。分别对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设置差异化缴费规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规定近亲属长护险个人缴费;对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体实施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明确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参保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规范补缴退费、参保关系转换规则,职工居民参保互转参照基本医保制度执行。财政补助资金按市区分担、县级自行承担的模式落实资金保障。
(三)待遇保障。待遇享受对象为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人员,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群体,后续按部署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服务分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三类,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执行国家统一服务项目目录。待遇不设起付线,对居家、社区护理予以支付比例倾斜,区分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类别设定年度基金支付限额,限额结合失能等级差异化设置。建立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设置待遇等待期规则,明确中断缴费、补缴对应的待遇约束,享受待遇前须补齐中断年限保费。做好长护险与工伤保险、各类老年及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衔接。列明不予申请待遇、停止享受待遇的各类具体情形。
(四)经办服务。医保部门统筹评估、护理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实施定点管理,使用全省统一服务协议范本。医保经办机构承担协议管理、考核核查、待遇审核、费用结算、系统运维等职责。允许通过公开招标引入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第三方服务费按规定从基金列支。强化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经办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续签、参与资格挂钩,规范全流程文书体系。明确费用结算模式,基金支付部分直接拨付定点机构,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向机构缴纳。落实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参保及异地待遇享受相关工作。
(五)评估管理。明确评估申请条件、申请主体及所需提交材料,规范评估全流程,包含申请、受理、现场评估、公示、复评、结论送达等环节;参保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执行国家、省级统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省内评估结果互认,供多部门共享使用。建立评估费用分担机制,区分首次评估、期满重评、复评通过与未通过情形明确费用承担主体。鼓励家庭医生、社会化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实行评估机构业务隔离,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步开展对应护理服务及经办业务,建立评估人员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明确基金筹集渠道,涵盖参保缴费、财政补助、医保基金划转、利息、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界定基金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长护险待遇、失能评估、第三方经办服务及法定其他支出。完善基金支付管理,实施总额预算,采用按床日、服务时长、服务包等多元支付方式,原则上不直接向个人发现金,适时探索智能护理、辅助器具纳入支付。列明基金不予支付的各类情形,建立第三方责任情形下先行支付及追偿机制。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预算、财务与会计核算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开展基金监控、风险防范和中长期精算,第三方机构不得代管代拨基金。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将长护险纳入常态化监管,强化欺诈骗保惩戒,落实联查联办追责,保障基金安全。
(七)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及全省长护险子系统,实现参保缴费、等级评估、待遇申请、护理服务、经办结算、监督管理全流程线上办理,建设长护险“一人一档”数据库。严格落实国家、省统一业务编码标准,为制度运行全链条提供标准化支撑。
(八)附则。明确筹资待遇、支付范围、评估等配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可结合经济社会及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规定政策解释主体,明确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划分实施时间: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征收与待遇保障;未就业城乡居民2027年集中征缴期开始筹资,2028年1月1日起兑现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