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详见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情况一览表)。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3000元、10000元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暂按1500元、3000元确定,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孤儿、低保、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倾斜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省内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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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地域 |
就医类别 |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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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就医 |
在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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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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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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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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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省内就医 |
转诊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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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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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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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
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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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长期居住备案的参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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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就医 |
按规范流程办理转诊 |
“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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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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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
不予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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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长期居住备案的参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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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转诊有效期1年,基层医疗机构转诊限市内就医,市外转诊仍按原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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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1.请您严格按照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履行转诊备案手续,避免因违规就医影响医疗救助即时结算。
2.严禁以虚构病情、伪造票据、挂床住等方式套取、骗取医疗救助基金,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符合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保障条件的,建议您自愿参保或申请救助,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