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3000元、10000元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分别暂按1500元、3000元确定,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倾斜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省内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