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淮南市医疗保障局、淮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06-06 11:13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问: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

答: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保费。

 

三、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设置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保障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重新缴费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设置的?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办理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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