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3-06-09 15:15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政府服务

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方式

核查方式

1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线上核查

线下核查

2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线上核查

线下核查

3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

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任选其一)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1.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电话、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线上核查

线下核查

实施方式:可自行选择承诺书或继续提供材料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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