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7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科室、中心: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92 号)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41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做好目录库维护。市医保局医保中心、市医保局信息中心要主动对接省医保中心、信息中心,按文件要求及时完成药品目录中我市政策属性的标识,及时更新维护药品目录库,并要求医疗机构同步更新。  

三、更新双通道药品目录。2022年我市现有双通道药品、《2023年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国谈转常规管理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四、明确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除省医保局已规定的药品支付比例外,甲类药品全部纳入统筹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10%执行。

 

附件:

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3.22个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名单

4.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229      

  

(此件公开发布)

淮医保办〔2023〕60号附件1.pdf

淮医保办〔2023〕60号附件2.pdf

淮医保办〔2023〕60号 附件3.xlsx

淮医保办〔2023〕60号 附件4.xlsx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