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6 10:14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近日,淮南市医保局会同淮南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淮医保办〔2024〕40号)。现就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目前,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仅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自2019年以来未进行调整提高,导致参保群众生育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参保群众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的诉求、建议较多。为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参保群众生育医疗保障水平,依据《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号)文件要求,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完善了我市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

二、政策依据

《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号)、《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

三、起草研判过程

2024年7月17日至7月25日,发函至市财政局、各县区医保部门、市医保局各科室、中心以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收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2024年7月24日,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通过。

2024年7月16日和7月24日,分别经市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淮南市医保局会同淮南市财政局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指出到2025年,要基本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五、主要内容

(一)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及模式(包含未婚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除按照我市现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外,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时,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 天×98 天,并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二)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范围。

1.分娩当月是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且分娩当月前已连续缴满6个月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待遇。

2.分娩当月是单位职工参保状态,且分娩当月前已连续缴满6个月单位职工医保,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待遇。

3.分娩当月是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且分娩当月前单位职工医保转灵活就业职工医保,两种参保方式的缴费时间加一起连续缴满6个月,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及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待遇。

4.分娩当月是单位职工参保状态,且分娩当月前灵活就业职工医保转单位职工医保,两种参保方式的缴费时间加一起连续缴满6个月,则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和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待遇。

5.单位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医保、单位职工医保与灵活就业职工医保之间接续,上述三种情况缴费期间存在断保、补缴及连续未缴满6个月的,则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及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保险权益。

1.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已领取完,若继续参加单位职工医保,则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已领取完,若继续参加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则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3.失业人员(女)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并在发放生育津贴期间转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则停止发放剩余的生育津贴,同时也不享受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待遇。

4.失业人员(女)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并在发放生育津贴期间转单位职工医保,则可继续享受剩余生育津贴正常发放待遇。

5.失业人员(未婚女性)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可参照按单位职工医保(未婚女性)缴费的标准,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待遇。

6.灵活就业职工参保人员(男)、失业人员(男)领取失业金期间,其配偶在未就业的状态下分娩,则不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待遇。

(四)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先的1000元定额补助,现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

(五)明确产检费用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凡是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产前检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六、创新举措

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更加有力;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分娩住院定额补助标准;产前检查费用可由本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七、保障措施

根据文件要求规定,在省局统一安排下尽快开展医保经办端、定点医疗机构端的信息系统联调测试,确保参保患者如期规范准确享受相应待遇。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科室:待遇保障科

解 读 人:李京京

联系方式:0554-668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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