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
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医用耗材挂网采购行为,理顺医用耗材价格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医用耗材挂网采购
(一)拓宽平台耗材挂网覆盖范围。对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挂网医用耗材目录进行扩围,将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内的医用耗材全部纳入平台挂网采购范围。完善挂网规则,确保医用耗材在平台阳光挂网、应挂尽挂,实行带码销售。
(二)全面实施网上采购。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均应在平台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严禁线下采购,切实提高平台网采率。目录范围外的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强化平台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
(一)落实限价挂网
1.平台新增挂网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主动申报产品全国省级挂网限价(包括中标价、挂网限价等,不含企业自报价,下同)最低值,以省级挂网限价最低值作为平台挂网限价。如企业自愿以省级(含省际联盟、国采)带量采购中选价申报,视同省级中标价。
2.已挂网未取得限价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主动申报产品全国省级挂网限价最低值,以省级挂网限价最低值作为平台挂网限价。无省级挂网限价的医用耗材以我省医疗机构平台采购价最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二)限价动态调整
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限价的企业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申报新低挂网限价,平台对医用耗材挂网限价联动全国最低省级挂网限价。并结合医疗机构平台采购价,定期动态调整。
三、医疗机构进行议价
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限价与企业进行议价,降低采购价格,并将议价结果在平台真实、完整呈现,便于全省医疗机构议价进行参考。
(一)自主议价。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采购量、回款周期、原有交易价格与企业自主议价,并按议定价格网上采购。
(二)联合议价。对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外的品种,鼓励以省级医院、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为采购联合体,组成采购联盟议价采购,参与联盟的医疗机构按议价结果在平台采购。
四、积极扎实推进集中带量采购
根据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要求,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方式,聚焦临床需求、矛盾问题及医保大数据,不断扩大集采品种覆盖范围,逐步将普通医用耗材纳入集采范围。实施多层级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积极参与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适时开展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金额占比逐年提高,原则上初期每年增幅不低于5个百分点。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带量采购中选价进行采购,按时回款结算,不得再次议价。
五、加强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一)贯彻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统一规范平台医用耗材基础信息,完善省级医用耗材代码数据库并及时动态维护更新,实现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推进医保医用耗材代码在耗材招标、采购、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做到“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带码监测”。加强与医疗机构采购系统或HIS系统直接对接,实行对医用耗材招标与采购、配送与使用、支付与结算、监督与管理全链条闭环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围绕服务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需求,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推动医用耗材交易流程标准化,在支持订单生成、需求响应、配送出库、到货确认、退货换货等基本功能基础上,持续优化交易服务,适应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等不同交易主体实际需求。有效运用平台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等功能,引导调动交易各方共同维护线上采购,促进网采率提升,提高交易过程的时效性。有序推进线上结算,建立健全平台耗材网上货款结算相关制度,遵循“安全、便捷、规范、高效、透明”原则,逐步提供货款在线结算服务。
六、强化医用耗材采购监测监管
(一)加强采购价格监测预警。动态监测平台医用耗材挂网价格,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品种、数量、价格进行分析,对其采购价格进行提示、预警和调控,促进企业按合理价格挂网。平台应完善“三色九段线”(颜色从红色、黄色、绿色渐变,九段线提示采购价格从高到低,显示出全省最近1年的历史采购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中位价、加权平均价和加权中位价)标识,在医疗机构采购耗材进行议价时,准确提示本院采购价的区位,引导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企业议价。
(二)强化网上采购行为监管。医疗机构应通过平台采购医用耗材,在平台发起采购计划,采购价格、采购数量、验收入库数、结算金额等信息应与院内采购信息保持一致。医疗保障部门适时通报网上采购情况,对网上采购率不高、采购价格异常和未按时报送采购信息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
(三)实施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行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承诺制度,强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域失信评级。对企业在挂网过程中未按要求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以及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不能履约供应和及时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等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置。
七、加强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内控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完善医用耗材遴选准入、招标参数论证、招标采购、使用评价、信息保密等相关制度,加强招标、采购和使用环节内控管理。健全医疗机构部门设置,实行招标和采购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准入、采购、验收及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
八、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根据工作要求,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做法,对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产品医保资金。对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价格虚高且长期挤占医疗服务调价空间的医用耗材,推进集采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科学协同,在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优先纳入动态调整范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