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清单】淮南市市级单位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市医保局 |
|||||||
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医保部门 |
参保单位 |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
2 |
参保凭证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医保部门 |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毛集和没有经办机构的区暂不办理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