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清单】淮南市市级单位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1 11:35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医保局

1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医保部门

参保单位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2

参保凭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医保部门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毛集和没有经办机构的区暂不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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