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各科室、中心: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92 号)要求,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做好目录库维护。市医保局医保中心、市医保局信息中心要主动对接省医保中心、信息中心,按文件要求及时完成药品目录中我市政策属性的标识,及时更新维护药品目录库,并要求医疗机构同步更新。
三、更新“双通道”药品目录。2022年我市现有“双通道”药品、《2023年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国谈转常规管理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四、明确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除省医保局已规定的药品支付比例外,甲类药品全部纳入统筹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10%执行。
附件:
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3.22个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名单
4.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