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16 09:57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我局转发了《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5日(为加快文件出台,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35069260@qq.com

联系人:待遇保障科 李京京

联系电话:0554-6686772

通讯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

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保部门,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我市现行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 天×98 天,生育补助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进行补助。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和补助金的待遇等待期参照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等待期设置为6个月。按照参保职工分娩当月的参保状态往前推6个月,若分娩当月为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且在分娩当月前连续缴满6个月灵活就业医保,则享受灵活就业的生育待遇;若分娩当月为按企业费率缴费的在职职工参保状态且分娩当月前连续缴满6个月企业费率职工医保,则享受企业费率职工医保生育待遇。若单位在职职工医保和灵活就业医保衔接缴满6个月或缴费期间存在断保、补缴以及连续未缴满6个月的,均不享受任何待遇。

三、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按照参保职工领取生育补助金待遇时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后期遇省平均工资年度调整的,对于已发放生育补助金的不再按照新标准补发。

四、灵活就业男职工参保人员及男职工领取失业金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津贴待遇。

五、失业金已领取完毕的失业人员,需接续参保后才能继续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女职工在生育津贴发放期内转为灵活就业或非企业费率缴费的,生育津贴剩余部分将停止发放,同时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若转为企业费率缴费的,生育津贴按照原实际发放标准正常发放。

六、已婚与未婚灵活就业参保女职工均按照上述生育补助金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婚女职工参照我市按企业费率缴费未婚女职工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6日

皖医保秘〔2024〕35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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