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部门,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35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照我市现行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标准为: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30 天×98 天,生育补助金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进行补助,具体执行参照我市现行的职工生育津贴相关规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和补助金的待遇等待期参照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执行,等待期设置为6个月。按照参保职工分娩当月的参保状态往前推6个月,若分娩当月为灵活就业参保状态且在分娩当月前连续缴满6个月灵活就业医保,则享受灵活就业的生育待遇;若分娩当月为按企业费率缴费的在职职工参保状态且分娩当月前连续缴满6个月企业费率职工医保,则享受企业费率职工医保生育待遇。若单位在职职工医保转灵活就业医保接续缴满6个月,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待遇。灵活就业医保转为在职职工医保接续缴满6个月或缴费期间存在断保、补缴以及连续未缴满6个月的,均不享受生育待遇。
三、安徽省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第一档按照参保职工领取生育补助金待遇时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后期遇省平均工资年度调整的,对于已发放生育补助金的不再按照新标准补发。
四、灵活就业男性参保人员及男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不享受生育补助金和生育津贴待遇。
五、失业金已领取完毕的失业人员,需接续参保后才能继续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并在生育津贴发放期内转为灵活就业或非企业费率缴费的,生育津贴剩余部分将停止发放,同时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生育补助金;若转为企业费率缴费的,生育津贴按照原实际发放标准正常发放。
六、未婚灵活就业女性参保人员按照上述生育补助金规定执行;未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参照我市按企业费率缴费未婚女职工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完善医保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举措的通知》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