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持续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履行征求意见、与省有关部门文件会签等工作基础上,8月30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024年,我省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最低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较上年分别增加30元和20元,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筹资标准是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二是实施资助参保政策。为减轻困难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继续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80—90%、70—80%、50%定额资助,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通过分类精准资助和帮扶,确保低收入人口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是统一待遇保障期限。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在2024年9-12月份集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保障周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医保缴费已稳定实现“线上办”“掌上办”,对于在2025年1月1日至2月底前缴费的春节返乡外出务工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是健全待遇保障政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4〕3号)要求,稳步推进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调整完善基本医保待遇政策,保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构建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五是提升待遇保障水平。扩大门诊保障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逐步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00-1200元,统一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六是推进实施“千万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千村引领、万村升级”工程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确保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医保参保“应保尽保”、待遇保障“应享尽享”、经办服务“应优尽优”,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分类健全农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双预警机制,联动其他部门做好综合帮扶。
七是稳妥做好组织实施。加大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政策培训、解读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稳妥做好组织参保工作,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加强部门工作协同,进一步优化线上、线下参保缴费渠道,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待遇保障处
联 系 人:刘 鑫
联系方式:0551-6902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