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信息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保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协同开展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平稳落地,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 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按时执行
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头孢氨苄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落实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医共体牵头单位)根据上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中谈判成功产品采购量,登陆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协议,并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采购任务量。
三、保障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应保障产品供应,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的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保证按时回款
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自交货验收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货款。市招标采购中心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0日内,向医疗机构预拨本批次药品采购金额的30%预付款,作为药品采购周转金,并在采购周期结束后开展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工作。
五、强化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业务人员培训,确保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市信息中心要及时将药品目录、价格标准维护进结算系统,定期对中选产品平台采购情况、医疗机构回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中心应加强医疗机构集采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监管,对不按规定配备使用集采产品、违规使用监控品的医疗机构要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要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执行期间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