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双通道”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局各科室、各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延续性,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14 号),结合我市患者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双通道”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实行动态调整,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明确谈判药品落地主体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为谈判药品供应主体,要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应提升责任意识,最大限度方便患者就近购药。“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为“双通道”药品外购使用的直接责任方,应合理使用外购处方,减轻患者负担。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二、分工协作,保障患者使用
市医保中心应将医疗机构谈判竞价药品配备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协议。市信息中心、各县区医保局要按时完成“双通道”药品目录、门诊慢特病药品目录更新。基金监管部门要加大“双通道”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监管力度,强化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确保基金安全。
三、执行时间
本目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
淮医保办〔2023〕11号 2023淮南市双通道管理通知.xlsx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