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皖医保办〔2024〕17号)转发给你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所标注价格为市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其他级别医疗机构按原规定下浮执行,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维护变更系统限价,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淮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