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医保发〔2026〕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主动公开)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提升医用耗材医疗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具有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用耗材。医用耗材的目录准入、基金支付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用耗材的准入与管理,坚持保障基本、适应临床、科学规范、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功能定位,在强化安全性、有效性及经济性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医用耗材目录》包括凡例和目录两部分。凡例是对《医用耗材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和编码规范、支付范围等的解释说明;目录包括编号、医用耗材名称、分类代码、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 《医用耗材目录》原则上依托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规格等进行医保支付管理,并按要求逐步向医保通用名管理过渡。
第六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医用耗材支付管理体系,组织做好《医用耗材目录》的制定、调整、发布等工作,对医用耗材基金支付进行监督,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省级医疗保障信息化机构做好医保分类代码数据库管理。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用耗材目录》及相关政策的实施,按照医保协议对定点医药机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和支付医保费用,做好医用耗材的申报受理与审核推荐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用耗材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录的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在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使用范围等相关因素,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用耗材范围,形成《医用耗材目录》。
第八条 《医用耗材目录》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技术进步、临床使用情况、价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目录发布首年及时调整,后续每年调整一次。
动态调整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统筹地区初审推荐、省级组织专家复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等程序执行。
第九条 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金可承受;
(二)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代码;
(三)经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注册批件或按规定进行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四)未被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构成,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符合现行支付政策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长三角三省一市中已有两省(市)及以上共同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用耗材,可优先纳入《医用耗材目录》。探索对独家或高值产品通过谈判等方式准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用耗材目录》。
(一)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
(二)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康复器具;
(三)各种保健、按摩、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相关医用耗材;
(四)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方面专用医用耗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临床价值不高、价格或费用超出基金承受能力的;
(六)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调出目录。
(一)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吊销、缴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取消备案资格的;
(二)综合考虑安全性、临床价值、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风险大于收益的;
(三)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目录的;
(五)符合相关规定需要调出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存在上述(一)、(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直接调出。
第三章 申报流程及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可按程序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用耗材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
(二)《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用耗材申报表》(附件1);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批件复印件或网站公示的备案信息截图,产品说明书;
(四)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价格、挂网、经济性评价信息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后,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初审名单,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临床价值、使用频率、价格费用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对推荐品种形成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标准建议,填写《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用耗材推荐名单》(附件2)。对拟推荐品种纳入支付后的基金影响进行测算,提交基金影响测算数据。
第十四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市级推荐品种的汇总、登记和初核工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统筹地区推荐品种进行评审,形成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等建议,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对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等完成征求意见、集体审议、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等程序后,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新上市并获得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分类代码的医用耗材,如编码与目录内医用耗材编码一致且用途、功能等相同,符合纳入基金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自动纳入《医用耗材目录》;如该医用耗材与目录内医用耗材用途、功能等相同,但分类代码不一致,应按照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规范申请调整编码分类或重新赋码;其他医用耗材应按照上述申报、评审等流程,确定是否纳入《医用耗材目录》。
第四章 目录的管理和支付
第十六条 《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纳入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治疗为目的;
(二)符合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的适用范围;
(三)符合《医用耗材目录》限定支付范围;
(四)由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具(急救、抢救可以适当放宽至非定点医疗机构);
(五)其他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疾病诊疗项目使用的;
(二)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使用的;
(三)超出医用耗材产品说明书或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范使用的;
(四)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十八条 省级医疗保障信息化机构根据国家要求动态更新《医用耗材目录》分类代码数据库,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代码数据库,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对照应用。
第十九条 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的基准。按国家要求完善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协同机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探索以谈判准入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值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医用耗材实际结算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实际结算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结算价格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利益回避、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级医疗保障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医用耗材目录》,并公布查询渠道。组织各统筹区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用耗材管理、使用与结算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统筹区加强对《医用耗材目录》执行及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做好对医用耗材使用合理性、费用合规性的审核与基金支付。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用耗材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配备和使用《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要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管理、使用与结算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主动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和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积极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指导,确保医用耗材安全、规范、合理使用。按要求公示医用耗材价格,按规定向医保部门报送医用耗材进、销、存等数据。使用价格高于基金支付标准的医用耗材或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用耗材,应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首批《医用耗材目录》原则上以各统筹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为基础,由省级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或国家及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政策等发生变化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程序临时调整《医用耗材目录》。
第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费用时,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但不受医保先行自付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用耗材申报表
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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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代码 |
单件 产品 名称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品目) |
三级分类 |
医保 通用名 |
材质 |
特征 |
具体 功能 |
零售价(元) |
临床开始使用时间 |
年使用人次 |
年使用金额 (万元) |
批准文号/备案登记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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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用耗材推荐名单
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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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国家医用耗材分类 代码 |
单件 产品 名称 |
一级分类 品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品种) |
医保通用名 |
材质 |
规格 |
采购价(元) |
临床开始使用时间 |
年使用人次 |
年使用金额(万元) |
批准文号/备案登记号 |
推荐医疗机构数量 |
现行自付比例 |
限定支付范围 |
医保支付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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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