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规范困难群众就医服务管理,保障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市医保局草拟了《淮南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6年2月4日—2026年2月10日
征集方式:电子邮箱hnybdy@163.com
联系电话:0554-6686772
通讯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
淮南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动态调整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规范困难群众就医服务管理,保障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准入、监管与退出机制,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医保部门管理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区医保部门管理辖区内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体现分级诊疗,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需为三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传染病等必需的专科医疗机构除外。
第三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6 号),不得随意更改遴选标准和扩大定点数量。
第三章 遴选基本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四条 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信息系统具备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接的能力,支持“一站式”费用结算.
第六条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及医保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一年内无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群众满意度高,具备收治困难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诊疗的能力。
第八条 愿意履行医疗救助服务协议,承诺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第九条 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相关事务。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协议管理,原则上参照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办法,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退出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定点一并取消。
第十一条 根据医疗救助年度考核结果、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医疗救助定点协议。
第十二条 坚持总体平衡原则,即动态管理、出进相当。在总量平衡的情况下,以上年度医疗救助定点解除协议数作为下年度的新增准入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医保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